试管婴儿出生不久便确诊患有肾病综合征,家属认为医院在胚胎移植前的遗传学诊断及筛选过程中存在过错,将医院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医院继而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后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医院实施的辅助生殖技术,特别是胚胎植入前的遗传学检测(PGT)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儿的患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患儿家属主张,医院在已知父母双方均携带遗传性肾病基因突变的情况下,未能通过技术手段有效筛选出完全健康的胚胎,最终导致移植了携带致病基因的胚胎并出生患病后代。他们认为,医院未能尽到与其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
医院则辩称,其医疗行为符合规范。在胚胎移植前,医院已通过遗传咨询和检测技术,尽力筛选了不携带已知致病基因的胚胎进行移植。肾病综合征病因复杂,患儿发病不能完全归因于遗传因素,也不能证明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当时的技术存在局限性,并非所有遗传问题都能被检出。
一审法院审理后,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例如在遗传咨询和告知的充分性方面有欠缺,但与患儿患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立。综合考虑后,一审法院酌定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服。患儿家属认为责任比例过低,医院则坚持自身无责。医院在上诉被驳回后,选择了申请再审。
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认为,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可能存在需要进一步厘清之处。特别是关于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责任比例的划分,事实依据尚不够充分,说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彻底查清案件事实,高院最终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这起案件揭示了伴随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型医疗纠纷与法律挑战。它不仅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判断,更对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判定提出了考验。法院的再审裁定,体现了对此类案件审理严谨性的高要求。案件的最终判决,将对规范辅助生殖技术的临床应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处理类似纠纷产生重要的参考意义。目前,各方正等待案件的重审开庭。